潘堅

  • 潘堅 1916年出生 安徽 天長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堅(1916-1998),安徽天長人。 依(42)審聲字第1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於淞滬淪陷後,由友人鈕師愈介紹,託上海襪針聯合產銷公司任文牘,致函周恩來請求免予課稅,並函邵力子、季方求職。1952年3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24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函邵力子、季方求職,言詞荒謬,具見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