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培藩 (潘培籓)

  • 潘培藩 (潘培籓) 1919年出生 福建省 林森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培藩(1919-),福建林森人。依(42)聲字第7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教員,潘培藩曾將所有中華憲法一書所載「憲法」與「總統」之上各添註「偽」字,又於大同中學畢業生鄭娟娥之畢業紀念冊上題「為解放臺灣婦女而奮鬥」一語。1953年3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6月19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15日開釋。00615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潘君於書本及畢業紀念冊上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大同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聲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大同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聲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違反檢肅匪諜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