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純

潘純(1925-),廣西柳州人。 依(47)允裁字第0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軍汽車修理廠修護上等兵,其因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投往匪區,思想錯亂,影響軍心。1958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2年。1958年11月10日交付感化。1960年1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身為現役軍人,因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投往匪區,思想錯亂,影響軍心,應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