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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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源(1930-1955),臺灣花蓮人。 依(44)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煙葉廠技佐,其經另田進添吸收,繳交自傳正式參加叛亂組織,受田領導教育,閱讀反動書刊,旋將新城駐軍調動情形暨兵工學校位置圖報繳田。1954年9月1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7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田進添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田進添僅係證明其曾交與地圖而已,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證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煙葉廠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