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東初
- 潘東初 男 1917年出生 江蘇 金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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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東初(1917-),江蘇金山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少校科員,其明知前卅八師師長陳鳴人在上海與李明揚往來勾結且暗啣匪命潛臺工作之事,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0年8月20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8月18日刑期結束,8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之自白,並未調查其他證據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應難認其明知李君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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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少校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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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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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