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苾

歐陽苾(1915-1987),安徽天長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信義區公所戶籍員,其曾任匪偽天長縣張公舖鎮小學教員,離職後又參加該鎮匪偽商抗會。1965年12月27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12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信義區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