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中康

歐陽中康(1937-),湖北漢陽人。 依(52)警審聲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廿六兵工廠四等三級臨時工,其因不滿現實,思想傾匪,先後在該廠修理所旁廁所內,以釘子及石頭書寫「解放臺灣,實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就是天堂」,及在該廠理髮室旁廁所內,以尖石書寫「人民公社解放臺灣」等反動文字。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三年。1963年6月12日交付感化。1966年6月1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先後在服務之聯勤兵工廠廁所內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廿六兵工廠四等三級臨時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