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依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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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依潘(1917-1990),福建林森人。 依(47)警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受前福建海上保安縱隊司令部上校高參邢武之運用,自白肯島至匪區福州,交換匪方物資多次。又受潛伏白肯島之匪諜陳兆振利用,協助將陳兆振搜集之軍事秘密消息,以函件交予福州匪幹楊昱。1957年10月3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被訴為叛徒購辦物資部分不受理,其餘部分無罪。1962年10月3日刑滿保釋。 其家屬於2004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歐君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歐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匪諜陳兆振之供詞為據,惟歐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歐君所傳遞之訊息是否屬軍事上之秘密,原審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歐君明知陳兆振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航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78號
    • 判決主文: 歐依潘(即歐光松)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被訴為叛徒購辦物資部分不受理、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