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化

歐文化(1917-),湖南武岡人。 依(43)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國軍獨立第十師第三團中校代理團長,遭匪圍擊潰後,投匪叛徒李明灝以其有弟歐文龍在臺空軍服務,可作策反對象,乃介紹匪民政部長潘琪指使來臺,並發給通行證,其至香港後即請求面報國防部。1950年1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另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18日交付感化。1959年7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認定其自首應屬有效,則縱然其來臺前在大陸因欲取得通行證而允匪方來臺後策反在臺之胞弟等情縱然屬實,然其並未實際行動立即自首,則難認其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