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月來

樓月來(1926-),浙江蕭山人。 依(49)警審聲字第2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技工,其於臺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宿舍向其同事田義臣、楊起雲等,發表「毛澤東偉大,他的下野,有容讓風度」等反動言論。1960年2月2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3月3日交付感化。1964年4月4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該裁定書內容記載,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