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得興

樊得興(1912-2000),河北沙河人。 依(44)審聲字第3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員林中學教員,其在河北省邢台縣陷匪時任教職,於邢台師範學校曾閱讀《新民主主義》、《新華日報》等書報,來臺後屢對政府人員表不滿等情。1954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8年8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1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曾閱讀新民主主義,新華日報等匪書報,來臺後屢對政府人員表不滿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