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賜友

厲賜友(1916-1962),浙江定海人。 依(44)審聲字第00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招商局萬國輪水手,其寄函上海妻弟周孔融促向匪幫控告張樑楨信,函內書有頌揚匪政詆毀我政府詞句。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另以《刑法》第214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1956年4月4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厲君信函內書有頌揚匪政詆毀政府詞句,以其思想不純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其另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受裁判者,故不予補償。另就申請人申請死刑補償,因厲君非受死刑之判決,且財產沒收部分因相關政府機關均查無陳君因涉嫌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經執行財產沒收之相關資料,申請人亦無法提供具體佐證,均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招商局萬國輪水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交付感化1年2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