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耀廷 (劉耀庭)

劉耀廷(1925-1954),臺灣高雄人。 依(42)審覆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臺北大安印刷廠工作時,曾受劉述生召集,與魏文賢、方阿運、蕭慶璋、吳金、王正雄、邱登聰等人共同印刷朱毛匪幫叛亂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及新聞論文等。後經劉述生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復受召集開會,由其宣佈所參加之組織名稱為「TL支部」,告誡前所印刷之文件應絕對保密等情。1952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1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17日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共同集會及連續印刷叛亂文件等情,係以自首分子吳金之結證及所印刷之偽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及其國歌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叛亂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明,又縱其有參加叛亂組織,然亦僅有參與集會及印刷文件,並無具體之叛亂行動,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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