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甫
- 劉麗甫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麗甫(1921-1996),臺灣臺南人。
依(39)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警察局辦事員,其曾致函其妻略謂「…臺籍同學小商人、農民、知識分子等莫不痛哭而望共產之早來…若美軍上陸或國民黨傚鄭成功之故智據守臺灣,則臺人將永遠淪落地獄…」等語。1949年5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950年9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麗甫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劉君致函其妻談及「臺籍同學小商人、農民、知識分子等莫不痛哭而望共產之早來」等言論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警察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及交付感訓6月共計1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