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順興

朱順興(1926-),江蘇丹陽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基隆分局僱員,其受胞兄朱順義之薰染,思想傾匪,充任我政府丹陽縣訪仙鎮之隊附時遭匪俘,在匪遣散人員訓練班受訓兩星期,復經其胞兄介紹,進入匪地方基層幹部訓練班受訓1月及參加匪黨組織。後任匪丹陽縣虞河鄉人民政府交通幹事,匪派其來臺調查丹陽縣在臺灣黨政軍服務人員及聯絡工商團體人員等,乃混充難民由港入臺。1963年1月1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3年1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其於1949年4月間,遭匪俘後受匪訓,並經其胞兄介紹,參加匪黨組織等情,僅有其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而其於審理中所為刑求之抗辯,復未詳予查證,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煙酒公賣局基隆分局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