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昆

劉錦昆(1914-1988),臺灣南投人。 依(44)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青菓合作社職員,其與劉嘉武在臺中縣和平鄉等村,一同參加該地山胞婚禮,飲宴酒後,劉高唱匪偽國歌,劉錦坤亦附從和唱。1954年8月2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0月3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錦昆因唱匪歌,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青菓合作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