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政
- 劉興政 男 1930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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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興政(1930-1987),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澄字第07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臺中縣草屯鎮由劉哲源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南投區工作委員會草屯支部,並奉劉哲源之命。而後慫恿周紹賢參加該支部,又先後勸誘張清波等參加該叛亂組織未果。1950年9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9月12日刑滿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管訓。1964年8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劉哲源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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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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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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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