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政

  • 劉興政 193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興政(1930-1987),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澄字第07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臺中縣草屯鎮由劉哲源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南投區工作委員會草屯支部,並奉劉哲源之命。而後慫恿周紹賢參加該支部,又先後勸誘張清波等參加該叛亂組織未果。1950年9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9月12日刑滿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管訓。1964年8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劉哲源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