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俊

劉興俊(1938-1989),臺灣苗栗人。 依(48)警審聲字第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友,其係中國國民黨臺灣省苗栗縣黨部工友,因收聽匪方廣播,嚮往匪區,在該縣黨部紀律委員會中常委案頭日曆上,以綠色鋼筆書寫「解放也好好」5字。1958年12月5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1959年4月14日交付感化。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