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金
- 劉德金 男 1962年出生 廣東省 合浦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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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綠島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德金(1962-),廣東合浦人。
依(76)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書,其受葛中信之命,密謀以逃亡臺灣偽裝潛臺等情。1987年3月2日被羈押。198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90年5月21日特赦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依據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蘇延成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證人亦僅供稱其與葛中信交往,並接受其金錢資助,且扣案信件內容謂「哥,請你一定寫信告訴徐聞縣國營五一農場十五隊劉強,說我已到臺北,叫劉強寫信給劉玉瓊和林侯,我已在臺北,一定寫我這句話告訴劉強」是請其兄寫信轉告劉強,請劉強寫信給劉玉瓊等人,難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76)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書,其受葛中信之命,密謀以逃亡臺灣偽裝潛臺等情。1987年3月2日被羈押。198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90年5月21日特赦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依據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蘇延成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證人亦僅供稱其與葛中信交往,並接受其金錢資助,且扣案信件內容謂「哥,請你一定寫信告訴徐聞縣國營五一農場十五隊劉強,說我已到臺北,叫劉強寫信給劉玉瓊和林侯,我已在臺北,一定寫我這句話告訴劉強」是請其兄寫信轉告劉強,請劉強寫信給劉玉瓊等人,難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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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6年
- 裁判書字號: (76)訴更(一)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上訴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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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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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