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新爐

劉新爐(1944-),臺灣雲林人。 依(50)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初中二年級時,偶收聽匪區廣播致受迷惑,久而思想傾匪,不滿現實,曾潛入古坑鄉華山國民學校教室,用粉筆在黑板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主席萬歲」等反動文字。又在該鄉苦苓腳路側大石上,以黃色石塊書寫「人民公社是大家庭」等反動文字。1961年4月14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4年10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反動文字照片及鑑定書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曾書寫為匪宣傳之文字外,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又「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更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