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登賀

劉登賀(1921-),臺灣彰化人。 依(44)審復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供匪臺中市委張嘉興斷續匿居其私酒廠約半月,並曾聽張嘉興向其表明匪黨身分,及作反動宣傳等情。195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8月25日刑期結束,8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陳夢彪於自首時,供明張嘉興為匪黨重要幹部,以及曾向其等宣傳共產匪黨並詆毀政府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張君為叛徒,此外別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有連續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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