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傑文

劉傑文(1928-2009),廣東羅定人。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一八五部隊第六一七團第三營上等炊事兵,其於盧奎脫逃藏匿期間,曾與盧奎會晤,並曾聽盧奎告以叛亂案發被捕潛逃情形。1952年1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12月1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同案被告盧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盧奎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185部隊第617團第三營上等炊事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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