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祥君

劉祥君(1921-1998),廣東梅人。 依(42)審三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科員,其曾在廣東梅縣白渡鄉,經盧紹鎮吸收加入匪白渡支部,之後與匪幫失去聯絡,在臺期間亦無為匪活動,但未據向政府自首。1952年4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4月14日刑期結束,4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自首分子盧紹鎮之片面證言為唯一證據。惟其始終否認,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