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峻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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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峻兮(1919-1988),江蘇泗陽人。 依(48)律判字第0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九十三師二七九團一營營部連三等二級士官長,其對士官制度不滿,化名張強、談培興、柳柏松等,寄函國防部俞部長及國防會議蔣副秘書長,意對士官制度及部隊士氣力加詆誹,希圖對士官制度有所改進。復聞悉候補軍官即將發表而感氣憤,書寫「優秀士官不要夢想升官,若要升官,除非候補軍官,臺灣軍士死路一條,若要前途,往對岸跑」標語一張,下署「中國國民黨製」等語,將其擲於該部隊財勤隊辦公室天井內。1957年4月20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0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0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優秀士官不要夢想升官,若要升官,除非候補軍官,臺灣軍士死路一條,若要前途,往對岸跑」反動標語一張,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九十三師二七九團一營營部連三等二級士官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