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培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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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培厚(1919-1995),山東諸城人。

依(45)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臺南分駐所警員,其在臺南火車站執勤時,於站內第一月臺廁所木板上用鋼筆書寫「蔣╳是製造中國30年戰亂的特級戰犯,是美帝統治臺灣的代理人,中國在毛主席英明領導下,已擊敗美帝在朝鮮的侵略,起來吧,臺灣的同胞們,打倒漢奸蔣╳╳,蔣╳╳勾結美帝侵略中國,我們要統一中國必須打倒蔣╳╳。」等文字。1956年1月2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蔣╳是製造中國30年戰亂的特級戰犯,是美帝統治臺灣的代理人」等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警察局第3警務段台南分駐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