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問樵

劉問樵(1912-1989),江蘇睢寧人。 依(39)安潔字第31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准尉司書,其為前江蘇睢寧縣第二區區長,乘該地情勢混亂之際,經該縣參議長烏子龍介紹與匪幫江淮區聯絡員葛羽相識,該地陷匪後即參加葛等辦理之該縣訓練班受訓,結業後隨葛至靈璧蕪湖蚌埠及京滬等地,策動該縣流氓同鄉為匪工作及鼓勵士紳還鄉,並吸收該縣紳耆陳景春、馬玉珍等,與匪交通員劉朝山聯絡等情事。撤退來臺後,常對同鄉表示匪幫寬大政策及臺灣前途悲觀。1950年9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15日刑期結束,1956年2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學生總隊第2大隊第8中對部業准尉司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8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5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