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義

劉偉義(1926-),湖南攸縣人。 依(70)障裁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因經商失敗,債務纏身,思想傾匪,遂萌赴匪區定居逃債之念,並以觀光名義經新加坡、泰國等地,抵泰後即前往泰使館,辦妥申請赴匪區定居手續後潛赴大陸,接受鄒慶仁授意,函邀泰僑古金勇在大陸投資設廠,惟古未照辦。復經匪幹安排與親屬見面,因無法適應大陸生活而返臺。1981年2月2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4月20日交付感化。1984年4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以函教唆他人至大陸投資設廠未遂,其行為尚難認有供給金錢資產予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