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軒宏

劉軒宏(1931-1978),浙江麗水人。 依(42)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即為剿匪部隊前陸軍第11師在浙江麗水俘獲,留該師服務,嗣隨軍來臺先後脫離部隊。1953年3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2月24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劉軒宏因思想受匪玷污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