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為樵

朱為樵(1920-2000),江蘇寶應人。 依(42)安度字第026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兵工署四十四兵工廠一等技工,其曾被共匪俘虜,釋放後於匪新四軍工作,並經受訓調充匪軍縱隊糧秣員及參謀等職,後於國軍收復寶應時,向當地黨政機關自首。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2月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9月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雖在抗戰勝利後,以至戡亂期中查無參與匪幫從事叛亂之事證。惟其過去在匪區充當偽職,受匪訓練,思想意志不無受匪影響,留有遺毒,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兵公署44兵工廠1等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9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保釋,執行1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