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華

劉振華(1927-),河北通縣人。 依(55)審字第1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心理作戰第二中隊上士照相沖洗士,其涉嫌連續於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營區汽車集用場廁所門板上,書寫「毛澤東殺我父母蔣介石絕我子孫」等反動及詆譭長官文字。1966年2月23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內容所載,其所寫之文字,尚難認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心理作戰第二中隊上士照相沖洗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18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