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玲鈴

劉玲鈴(1921-1987),臺灣基隆人。 依(40)安潔字第27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護士,其與王荊樹同在基隆市立醫院服務,曾受王君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並受其領導等情。1951年5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5月2日刑期結束。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王荊樹之供述為據,其君於審理中否認,並主張所書之自傳係為找工作之用,並非為加入組織,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與性質均未詳加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立醫院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2年2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