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洪元
- 劉洪元 男 1927年出生 山東 濟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陸軍供應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洪元(1927-),山東濟南人。
第一案:依(54)判字第00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二二醫院上士療養士,其在該院第九病區廁所內,用指甲刀在牆壁上書寫「毛主席萬歲」等反動文字。1965年8月10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10月24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18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警衛,其曾因書寫反動文字,經前陸軍供應司令部判處交付感化3年。執行期滿後,仍不知悛悔,復在其服務之桃園縣楊梅鎮幼獅工業區大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口,當眾發表「三民主義不好,共產主義好,毛××好」,又在該公司餐廳進餐時,向員工發表「毛××實行馬克思共產主義是對的。」等頌匪言論。1976年2月1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3年2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書寫反動文字,犯情雖屬輕微,惟其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發表「三民主義不好,共產主義好」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