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泉
- 劉春泉 男 1926年出生 安徽 鳳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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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春泉(1926-),安徽鳳陽人。
依(52)警審聲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未爆彈處理隊上尉組長,其經劉華光介紹投入匪江淮軍,並於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報到之翌日即請假返家度春節,旋經其父母催促,逃至南京投效國軍,隨即來臺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舉。1963年3月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11月11日交付感化。1968年1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應充任偽職,雖未就職,思想不正,而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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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未爆彈處理隊上尉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共計限制人身自由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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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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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