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阿富

劉阿富(1920-),臺灣苗栗人。 依(44)審覆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吳榮春雇工割種香茅,謝錦榮隨往吳家幫工,謝錦榮曾向其與吳君兩人告知其一好友為政府逮捕,恐受連累而逃亡。1954年3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5年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改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11日交付感化。1959年6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吳君等2人對叛徒謝錦榮身分既表懷疑,不加追認以求發現真實,聽任自如,敵我不分,思想錯誤,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3月,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