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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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利(1915-),福建連江人。 依(42)審三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魚販,其由匪方琯頭水上公安局匪幹李某及匪方福州水上公安局匪幹張重慶派至高登、馬祖等地前後7次,調查當地駐軍人數番號、兵力、配備、礮臺及海面佈雷等情形,並將調查結果回報匪方。1952年5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5月20日刑期結束,7月6日開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金利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劉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劉君辯稱其往來福州、馬尾及我方馬祖、高登間從事魚販,以及劉君調查駐軍人數番號、兵力、配備、礮台及海面佈雷等情形,其具體內容為何?是否屬軍事上之秘密?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魚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