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治民
- 劉治民 男 1957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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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治民(1957-1997),臺灣苗栗人。
依(70)障裁字第2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其所有內衣褲、香皂盒、拖鞋等物品,繪有臺獨標誌,並將香皂盒分贈劉瑞文、張世煥、翁俊松等人。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12月14日交付感化。1985年12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看守所執行期間,於其內衣褲、香皂盒上繪有臺獨標誌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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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看守所代監執行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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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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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