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治民

劉治民(1957-1997),臺灣苗栗人。 依(70)障裁字第2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其所有內衣褲、香皂盒、拖鞋等物品,繪有臺獨標誌,並將香皂盒分贈劉瑞文、張世煥、翁俊松等人。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12月14日交付感化。1985年12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看守所執行期間,於其內衣褲、香皂盒上繪有臺獨標誌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看守所代監執行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