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松坤

劉松坤(1932-1982),松江寧安人。 依(45)廉字第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廿二師六十四團團部連少尉排長 ,其制定青年報國先鋒隊「隊的組織」、「隊員之權力與義務」、「各級隊代表大會組織章程」、「各級隊代表大會選舉辦法」、「主席團組織規則」、「秘書處組織規則」、「組織系統表」、「各級隊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徵求隊員辦法」、「徵求預備隊員辦法」、「代字代號表」、「入隊申請表」各種規章文件12種,並先後吸收蔣政民、陳玉洪、劉榮松為幹部,極謀擴張組織充實力量,企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奪取政權。1955年5月1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第一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0年4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松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劉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劉榮松等之證詞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否認有顛覆政府之叛亂意圖,且劉君縱有組織青年報國先鋒隊,吸收劉榮松等人入黨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廿二師六十四團團部連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廉字第1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5年羈押,1956年判處無期徒刑,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1970年開釋,執行共計15年2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