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松三

劉松三(1911-),福建林森人。 依(47)立範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前第二廳辦公室上校主任,其與涉有匪嫌之蘇藝林係前陸軍第八十三師同事,來臺後曾三度晤談。1958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2月14日交付感化。1961年3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重要匪諜蘇藝林迭次接觸,思想動搖,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第二廳辦公室上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共計2年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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