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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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城(1916-1990),江蘇金山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營務處一等佐僱員,其對前三十八師師長陳鳴人在上海,與匪幹李明揚往來勾結,以及其暗啣匪命潛臺工作之事,均知之甚詳,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等情。1950年8月19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8月17日刑期結束,9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其明知陳鳴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營務處1等佐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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