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富

  • 劉昌富 1925年出生 安徽 無為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2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昌富(1925-),安徽無為人。 依(39)法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第一團團部警務下士,其等人曾由陳萬由等人介紹參加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旋即參加周濤非法召集之祕密會議,並接受其吸收黨員供給情報等任務。1949年12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減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2月7日刑期結束。1960年1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第一團團部警務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法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