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茂

劉宗茂(1930-),臺灣臺中人。 依(48)審判字第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駕駛集訓隊三區隊十一班充員二等兵,其曾以日文寫信郵寄同學莊春福,謂「十九年老兵一律徵集,並捏造是黃排附說的,為蔣軍滅亡之證,又只有深恨「石」這傢伙,可惡之極,為了他自己的勢力鬥爭,犧牲我們的青春」等情。1958年8月30日被羈押。1959年經陸軍九三○四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該信函既未寄達收信人,故尚未達到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之程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九三○四部駕駛集訓隊三區隊十一班充員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審判字第0152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