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正

劉宗正(1925-),北平市人。 依(44)審特字第9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陸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住宅,以匪幫「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指揮部」名義書寫致最高當局函一紙,係陳停止戰爭、進行和談、釋放囚犯及與美國斷絕邦交等情。1955年4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2005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2月經第4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冒用匪幫名義採匪幫習用語句,違反反共抗俄之國策致函最高當局,顯見其思想已受匪之毒害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9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