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翔

劉志翔(1929-),江蘇江浦人。 依(47)正審字第0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學校班隊指揮部陸軍副官上士一級行政士,其原係陸軍裝甲兵旅第三總隊第卅一大隊部上士,曾由駐地彰化不假潛逃,補入裝甲兵學校擔任行政士,私藏槍彈不予報繳。其又於所書日記中極盡曲解主義、詆譭國策、謾罵首長之能事,且投遞《自由中國》雜誌社轉交陳啟天函之內文攻訐政府、汙衊領袖。1959年經陸軍八六四八部隊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33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務上所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思想部分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1959年6月15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言論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