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利
- 劉宏利 男 1929年出生 福建 平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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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宏利(1929-),福建平潭人。
依(42)審三字第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在原籍福建平潭充朱毛匪幫民兵,曾向匪報告海面船隻情況,並奉匪命於出海捕魚時,作海面情報等情。1953年6月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21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查無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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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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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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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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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