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旭初

劉旭初(1926-),安徽廬江人。 依(45)審聲字第9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家安全局雇員,其寄居舊同事葉廼曙家中時,曾於閒聊中分別向葉廼曙及葉妻高斐娟講述匪方優點,並謂共匪來沒有關係等語。1955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日交付感化。1960年3月3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劉旭初曾講述匪方優點,並謂共匪來沒有關係等不當言論,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劉君之自白及證人葉廼曙、高斐娟之供證為據,惟劉君講述匪方優點並謂共匪來沒有關係等語,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家安全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