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乾

劉守乾(1928-198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臺灣油礦探勘處新竹瓦斯充填站技工,其原在石油公司竹東礦場服務,與彭明雄對屋而居時相過從,彭曾囑令讀書看報、注意時局,並為之解釋三七五減租實行辦法,告知大陸老早實行且更徹底,及查詢油礦工作如何發展,與日據時代有無同樣,又詢以假使金門撤退要哪裡去等問題。復將反動書刊《綜合文摘》一冊交與閱讀,並稱看此書後即知毛澤東是怎樣一個人等情,明知彭明雄為匪諜而不舉發。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3月20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彭明雄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於彭明雄之匪諜身分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瓦斯填充站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