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如心
- 劉如心 男 1917年出生 1950年卒 廣東省 韶關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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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如心(1917-1950),廣東韶關人。
依(39)安澄字第14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立法院立法委員,其曾由香港至廣州與其妹劉素娥會晤,並致函其在港女友陳若勤,告以將到華北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業,並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等語。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7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兩次致函女友陳若勤,信函表明「…到華北考察,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解放建設工作,以及將在廣東、北京等機關服務…」等事實並不否認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澄字第14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立法院立法委員,其曾由香港至廣州與其妹劉素娥會晤,並致函其在港女友陳若勤,告以將到華北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業,並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等語。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7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兩次致函女友陳若勤,信函表明「…到華北考察,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解放建設工作,以及將在廣東、北京等機關服務…」等事實並不否認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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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立法院立法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4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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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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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