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新

朱自新(1916-1998),河北青縣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代電奉簽發交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1951年5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係以其意志不堅,易受匪徒利誘,為免妨害治安,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