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甲乙

劉甲乙(1911-1970),臺灣彰化人。 依(44)審復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陳夢彪請託商得劉登賀之私酒廠,供臺中市委張嘉興匿居,後又受陳夢彪請託代張嘉興向劉宋取得空白國民身分證應用等情。195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陳夢彪於自首時,供明張嘉興為匪黨重要幹部,曾向其等宣傳共產匪黨並詆譭政府,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張君係叛徒,此外別無其他佐證,難認定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