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民康
- 劉民康 男 1929年出生 江蘇 武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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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民康(1929-),江蘇武進人。
依(43)審聲字第139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北市重慶南路洪記傭工介紹所門前,扭唱匪幫秧歌作樂。1954年7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5日交付感化。1958年10月8日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扭唱匪幫秧歌舞作樂,思想受匪影響,而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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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3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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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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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